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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13章 邯郸中院一审宣判[1/2页]

    公元

    2032

    年

    3

    月

    28

    日,阳光透过淡薄的云层,纷纷扬扬地落在大地上。上午九时整,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庄严肃穆,一场备受瞩目的案件即将迎来一审宣判。法庭内气氛凝重,人们屏息以待。

    随着时间的推移,法庭上相关人员陆续就座。终于,被告人宋华堂在两名威严的法警押送下,缓缓步入被告席。他低垂着头,面色苍白,眼神中透露出绝望和恐惧。

    审判长席位上,安悦溪身着黑色法官袍,表情庄重而严肃。她环视了一下全场,确认所有人员都已到齐后,微微颔首示意。此时,书记员傅自香站起身来,高声喊道:“全体起立!”声音清脆而响亮,回荡在整个法庭。众人闻声而动,齐刷刷地站立起来。

    待现场安静下来,安悦溪深吸一口气,开始宣读那份沉甸甸的判决书。她的声音清晰而有力,每一个字都仿佛重若千钧:“本院经审理查明,2031年12月14日上午,被告人宋华堂携带凶器闯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内,实施了一连串令人震惊的暴力袭击行动,导致七名法院工作人员不幸遇难,另有十人遭受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。该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难以弥补的伤痛,而且对公共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,社会影响极其恶劣。

   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,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,构成故意杀人罪。宋华堂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,仍然放任其发生,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。

    鉴于被告人宋华堂作案动机卑劣,杀人手段极其凶残,犯罪后果特别严重,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,又系累犯,实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,虽事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仍不足以从轻处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,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:

    被告人宋华堂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
    如对本判决不服,被告人有权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,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

    本判决为一审判决,依法具有法律效力。特此宣告。

    审判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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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13章 邯郸中院一审宣判[1/2页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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